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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重点整治内容
1.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、社会个人通过关系运作、收取费用代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、租住共租赁住房、买卖公共租赁住房的;
2.申请人隐瞒、虚报、伪造住房、收入、财产、就业等情况,不符合承租条件的;
3.转借、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;
4.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、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。
二、监督举报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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